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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需求响应申报范围 安徽发文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

时间: 2024-01-22 01:32:34 |   作者: 最新案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安徽省发改委近期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通知意见的公告,《通知》主要从6个方面对安徽省实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了需求响应的申报范围、参与方式、效果评估、补偿标准、工作要求等内容,对广泛发动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参与需求响应,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具有积极作用。

  (一)电力用户。具有省内独立电力经营销售户号;相关用电设备已实现电能在线监测,并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工商业用户可独立参与或通过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但在一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参与方式,只能由一家负荷聚合商代理。居民用户原则上只参与实时需求响应,应具备智能家居系统或空调(家庭制冷/取暖设备)远程控制系统,且一定要通过负荷聚合商与省级平台实现对接。公共机构、储能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数据中心、基站等用户都能够独立或通过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

  (二)负荷聚合商。具备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或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资质;自建电力能效监测相关系统,对代理的电力用户具有负荷监测手段和调控能力,并实现与省级平台数据交互;鼓励负荷聚合商代理用电报装容量1000千伏安及以下工商业用户和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空调、基站等新兴负荷资源,单个负荷聚合商的响应能力原则上不低于1万千瓦;负荷聚合商视为单个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其聚合的电力用户均需满足上述对电力用户的要求。虚拟电厂运营商需具备上述负荷聚合商条件,可聚合不同空间的快速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等资源,实现自主协调优化控制,参与电力系统运行。

  调整响应补偿标准和发放方式。包括细化调控时间系数、调整补偿发放方式。为有效应对长时段的电力供需矛盾,在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中,将调控时间系数由原来的4档细分为6档,以提高参与主体获得的需求响应补偿电价费用,更好激励参与主体长时间开展削峰填谷。同时,调整电力用户补偿费用的发放方式,可由用户选择直接支付或在结算电费时予以退补。

  为进一步加强需求响应能力建设,扩大可调节负荷资源和规模,学习江苏等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能源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三、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5日。

  (一)电力用户。具有省内独立电力经营销售户号;相关用电设备已实现电能在线监测,并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工商业用户可独立参与或通过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但在一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参与方式,只能由一家负荷聚合商代理。居民用户原则上只参与实时需求响应,应具备智能家居系统或空调(家庭制冷/取暖设备)远程控制系统,且一定要通过负荷聚合商与省级平台实现对接。公共机构、储能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数据中心、基站等用户都能够独立或通过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

  (二)负荷聚合商。具备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或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资质;自建电力能效监测相关系统,对代理的电力用户具有负荷监测手段和调控能力,并实现与省级平台数据交互;鼓励负荷聚合商代理用电报装容量1000千伏安及以下工商业用户和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空调、基站等新兴负荷资源,单个负荷聚合商的响应能力原则上不低于1万千瓦;负荷聚合商视为单个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其聚合的电力用户均需满足上述对电力用户的要求。虚拟电厂运营商需具备上述负荷聚合商条件,可聚合不同空间的快速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等资源,实现自主协调优化控制,参与电力系统运行。

  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与主体可依据自己实际,自愿申报参与需求响应,取消原有申报时间限制,随时可通过省级平台、“网上国网”客户端进行线上申请,填写需求响应(备用容量)申请并上传有关的资料。省电力公司将定期组织营销服务中心、各市供电公司对所有申请参与需求响应的主体进行申请确认,确认需求响应(备用容量)能力,并在省级平台定期对通过申请确认的参与主体进行公示。参与主体应约响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协议约定响应量的50%。

  (一)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式。为更加科学合理选取参与主体基线参考日,最好能够降低公司制作调整、集中检修等问题造成的无效响应情况,参考PJM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式,将响应日分为工作日、非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分别计算不同响应类型的基线平均负荷。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1-1。

  (二)需求响应履约评价方法。对年内3次以上不参与应约或年内3次以上负荷响应率未达到80%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取消其本年度和次年度参与资格,并纳入有序用电实施范围。对出现年内2次以上不参与应约、年内2次以上负荷响应率未达到80%、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任一情形的负荷聚合商,及时予以清退,两年内不得参与需求响应,并将其违约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公开。

  (一)备用容量申报主体。为逐渐增强电力系统应急调节能力,建立需求响应备用容量补偿机制,激励用户构建快速可调节负荷资源库,小时级响应参与主体可申报约时备用容量,分钟级、秒级响应参与主体可申报实时备用容量,其可调节负荷资源全年处于备用响应状态,具备随时启动响应条件。

  (二)备用容量评估标准。月度备用容量按照参与主体按月申报的月度容量计算。用户可于上一月月底前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月度容量,并于申请月的下月生效,如不申请变更,则沿用上月的月度容量。容量补偿金额按照月度备用容量乘以容量补偿价格确定。月度备用容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视为有效容量,否则视为无效容量:当月监测的可调能力平均值占月度备用容量的比例不小于80%;在参与需求响应的过程中,实际响应负荷不小于月度备用容量的80%,实际响应时间不小于协议约定的调用时间;根据电网供需平衡实施需求响应的情况,半年度有效执行次数原则上应不小于1。

  (三)特殊情况判定。省电力公司依据电力供需形势真实的情况,在邀约响应时段结束时间点之前,要求参与主体提前取消需求响应,造成参与主体出现无效响应和无效容量的情况,对参与主体仍按照有效响应和有效容量判定。

  (一)细化调控时间系数。为有效应对长时段的电力供需矛盾,在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中,将调控时间系数由原来的4档细分为6档,以提高参与主体获得的需求响应补偿电价费用,更好激励参与主体长时间开展削峰填谷。具体调控时间系数见附件1-2。

  (二)调整补偿发放方式。独立参与需求响应用户、负荷聚合商代理用户的补偿费用,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各市供电公司直接支付或在结算电费时予以退补。

  (一)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供电公司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认识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电力需求响应政策,组织并且开展可调节负荷资源摸排,动员具备条件的电力用户热情参加,主动移峰填谷,逐步扩大需求响应负荷资源池,推动全省在非严重缺电情况下全部通过市场化需求响应方式解决。

  (二)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供电公司要认真梳理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制作的产品等高载能用户具备快速响应能力的优质负荷,接入新型负荷管理系统监测调控,迎峰度夏前,形成小时级削峰能力50万千瓦,提升约时小时级需求响应能力。快速推进实时需求响应能力建设,鼓励负荷聚合商代理楼宇空调、城市景观照明、5G基站、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等灵活资源参与实时需求响应。

  (三)做好执行过程管控。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供电公司要密切联系电力用户和负荷聚合商,做好需求响应执行情况的实时监测。负荷聚合商要强化与代理用户的协调配合,刚性履行需求响应合作协议。各市供电公司对削峰响应负荷未达到应约负荷80%的参与主体,提醒告知后仍不达标的,对参与主体和代理用户采取远程负荷控制措施,确保响应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能源电调〔2022〕3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一、约时削峰需求响应基线.响应日为工作日时,选取邀约日的前5个正常工作日组成基线参考日集合。计算每一参考日在需求响应时段的平均负荷Pavi,以及5个参考日在需求响应时段的平均负荷Pav。若任一个Pavi

  0.75*pav,则将该日从参考日集合剔除;同时,向前依次递推另选,直到选满符合标准要求的5个参考日。原则上向前递推不超过45天,若不能选满5天,则选择4天作为参考日;若仍不满足,则将最近的非工作日、节假日或响应日也视作工作日进行计算。参考日选定后,在参考日集合中剔除响应时段平均负荷值最低的参考日,并将剩余参考日的负荷平均后得到基线.响应日为非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时,选取邀约日的前3个非工作日作为基线参考日,基线计算方式与工作日相同。

  实时需求响应的基线参考日选取与削峰需求响应相同,将响应执行前的3个小时作为修正窗口期,将响应日修正窗口期的平均负荷与参考日修正窗口期的平均负荷之差作为调整量;在原基线负荷基础上全时段叠加该调整量,得到基线平均负荷。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能源电调〔2022〕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深入推动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引导用户主动削减尖峰负荷,最大限度减小缺电对公司制作经营的影响,为保障全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与江苏等地区相比,我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还存在着响应补偿标准不高、资源类型不够丰富、负荷分类不够细化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改善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需求响应能力建设,扩大可调节负荷资源和规模,遵照省领导有关要求,学习江苏等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3号文件部分内容做了优化调整,适当提高需求响应电价补偿标准,根据调控时间设置相应的补偿系数,加快构建“快上快下”小时级快速可调节负荷资源,提高响应灵活性、针对性,为充分的利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开展削峰填谷提供了政策保障。

  《通知》主要从6个方面对我省实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了需求响应的申报范围、参与方式、效果评估、补偿标准、工作要求等内容,对广泛发动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参与需求响应,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具有积极作用。

  (一)放宽需求响应申报范围。包括电力用户和负荷聚合商参与需求响应的申请条件。删除参与主体应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放宽参与主体独立参与需求响应的能力条件。同时,引导公共机构、储能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数据中心、基站等用户参与需求响应,鼓励负荷聚合商代理新兴负荷资源,增加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需求响应申报,进一步丰富了需求响应参与主体类型。

  (二)优化需求响应参与方式。包括参与主体申请参与需求响应的方式和协议约定响应量的填报要求。取消对参与主体申报时间的限制,明确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与主体随时可进行线上申请,提高需求响应参与便利度。同时,要求参与主体应约响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协议约定响应量的50%,以引导参与主体核实响应能力,认真填报协议约定响应量。

  (三)完善需求响应效果评估方法。包括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式、需求响应履约评价方法。为更加科学合理选取参与主体基线参考日,最好能够降低公司制作调整、集中检修等问题造成的无效响应情况,参考PJM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式,将响应日分为工作日、非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分别计算不同响应类型的基线平均负荷。同时,为督促电力用户和负荷聚合商刚性履行需求响应协议,明确了不参与应约或无效响应等违约情况的处理措施。

  (四)修改备用容量效果评估等要求。包括备用容量申报主体、备用容量评估标准、特殊情况判定。为逐渐增强电力系统应急调节能力,建立需求响应备用容量补偿机制,激励用户构建快速可调节负荷资源库,明确了小时级、分钟级、秒级参与主体可申报备用容量,支持参与主体按月申报或变更月度容量,并据此开展备用容量效果评估。同时,对电力供需形势缓解提前取消需求响应,仍按照有效响应和有效容量判定。

  (五)调整响应补偿标准和发放方式。包括细化调控时间系数、调整补偿发放方式。为有效应对长时段的电力供需矛盾,在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中,将调控时间系数由原来的4档细分为6档,以提高参与主体获得的需求响应补偿电价费用,更好激励参与主体长时间开展削峰填谷。同时,调整电力用户补偿费用的发放方式,可由用户选择直接支付或在结算电费时予以退补。

  (六)有关要求。包括强化政策宣传引导、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做好执行过程管控、通知执行时间等内容。要求各市加强电力需求响应宣传动员,组织并且开展可调节负荷资源摸排,快速推进小时级和实时需求响应能力建设,做好需求响应执行情况的实时监测等工作。明确《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3号文件相关规定不相符的内容,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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