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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致害责任的认定

时间: 2023-09-20 16:44:16 |   作者: 最新案例

  ——某甲、某乙、某丙与某照明公司、某市管理局、某市照明服务中心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而受损的情形,如果管理人尽到了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且充分警示的义务,则管理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免责事由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在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的存放区;二是高度危险活动人或者高度危险物占有人、所有人、管理人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保护义务;三是受害人未经许可故意进入该区域,造成损害。

  某甲、某乙、某丙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 某丁路经济南市某路交叉口西北角高压变压器时触电身亡,变压器产权人系某照明公司、某照明服务中心、某城市管理局,上述产权人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请求判令某照明公司、某照明服务中心、某城市管理局承担死者某丁死亡赔偿金846580元、丧葬费3756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355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检查费600元、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805.75元、误工费1878.13元等费用合计1031984.88元。某照明公司、某照明服务中心、某城市管理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某照明公司辩称,第一,本公司不是案涉变压器的产权人。第二,某丁应当自负其责。1、某丁是在夜黑人静之时私自进入箱式变压器内被高压电致死的,对于高压电力能够致人死亡的事实,其作为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健康人应当是明知的。某丁非法进入箱式变压器内导致其被高压电电击死亡,其对损害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后果自负。2、某丁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其进入箱式变压器内未经本公司许可。3.某丁越过1.2米高的带有“高压危险”警示标识的护栏、破锁打开带有“高压危险”警示标识的箱式变压器门、进入变压器防护网内被高压电击伤致死。本公司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本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某照明服务中心辩称,本中心不是案涉变压器的产权人,其追加本中心为被告,属于主体错误。本中心已经将变压器的日常维保都交由某照明公司维保且有维保记录,公安机关出警调查记录亦可以证明,某丁的死亡并非本中心的责任,应当驳回原告对本中心的起诉。

  某城市管理局辩称,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系受害人自身造成的,本单位对本案损害事实及结果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济南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21年5月14日下午15时许,某照明公司报警称在某路与某路交叉口西北角的高压配电箱内电死一人,某区分局某派出所接到报警及时出警到现场。确定死亡人员信息,死亡人姓名某丁。此人属于非正常死亡”。某区分局委托某医院病理科医学检验所,对死者某丁进行“尸解标本病理检查”,该检验所出具尸解标本病理检查报告书,病理诊断为某丁送检皮肤(大者及小者)组织学形态均符合电流斑改变。某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死亡原因为电击伤。某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某丁殡葬证,载明某丁死亡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死亡原因为电击。

  三、某市照明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和维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新建和改建;查处路灯杆上违章安置宣传、标志牌、拉线和用电等。

  四、某照明公司2021年4月份的变压器巡查记录表显示,该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对型号RTU为0260的变压器进行了巡查,电压、电流正常,变压器的高压室、高压负荷开关、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进行了清扫,变压器护栏、门锁、低压负荷开关、接触器、负荷线路进行了检查,并有相关检查人员的签字。

  五、某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载明:经现场了解,位于某路与某路交叉口西北角隶属照明公司的路灯专用箱式变压器里发现一具烧焦的干尸,经技术中队现场勘查为一男性,全身除两脚穿着一双3520布鞋外,别的部位全部烧焦无法辩认。

  六、某市公安机关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事发地点于2021年4月20日夜间的监控视频一段、案涉变压器事故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所拍摄的照片一宗及某丁进行尸检时的照片一宗。民警到达变压器变电箱后所拍摄的照片显示:该变电箱位于某路与某路交叉口西北角的一个开放式小公园内部,具体在小公园的东北角,围栏及变电箱的门均朝小公园内部方向并不沿街,除进出口位置其余三面均有树木围绕无法通行,该变电箱之外有黄色围栏、变电箱系铁皮制外壳的小铁皮房,门锁正面及防护拦上均载明“止步、高压危险”、“高压危险、请勿靠近、小心触电”的警示标志。打开变电箱有用四颗螺丝固定的铁制网予以防护,防护网下方距离变电箱的地面有高约40公分的空隙,防护网上方距离变电箱的箱顶有高约50公分的空隙。该防护网长约120公分、宽约80公分,两端进行了固定。在变电箱的门口一把红色打开的锁掉落在地面上,变电箱周围有抽过的同一品牌的香烟头若干。公安机关照片显示,从某丁的尸体上取下铁制手钳一把,已烧黑。有两把被打开的红锁掉落在地面上。

  一审宣判后,某甲、某乙、某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系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从该条文来看,高度危险责任采用无过错规则原则,但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方过错同样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由此可见,受害人故意规则同样适用于高度危险责任,系管理人、产权人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并且系高度危险责任普遍适用的抗辩原则,适用于各类高度危险责任。所谓受害人故意,指的是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损,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能减轻或者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是对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的补充规定。本条所规定的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是指比一般危险区域更具危险性的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高放射性、高腐蚀性等区域,如高空作业区域、高压作业区域、铁路运行区域、飞机运行区域、核处理区域等。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管理人免责事由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在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的存放区域。二是高度危险活动人或者高度危险物占有人、产权人、管理人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保护义务,包括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防止他人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采取足够的安全保护的方法防止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还包括采取充分的警示措施,告知他人本区域的危险性,警示他人不得进入。三是受害人未经管理人允许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造成自身损害。

  本案中,某丁系在高压变电箱内触电身亡,高压变电箱属于高度危险区域。某照明公司2021年4月份的变压器巡查记录表显示,该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对变压器进行了巡查,电压、电流正常。民警到达变压器变电箱后所拍摄的照片显示,该变电箱之外有黄色围栏、变电箱的门口有锁,门锁正面及防护拦上均载明“止步、高压危险”、“高压危险、请勿靠近、小心触电”的警示标志。变电箱有铁制网予以防护,防护网两端进行了固定。由此可见,高压变电箱产权人、管理人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安全保护的方法。某丁触电身亡的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凌晨1点18分,非正常上班时间。某照明公司称某丁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其进入箱式变压器内未经本公司许可。对此,某甲、某乙、某丙在一、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供某丁与某照明公司及其他被告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或受其指示进入变电箱的相应证据。公安机关照片显示,从某丁的尸体上取下铁制手钳一把,已烧黑。有两把被打开的红锁掉落在地面上。以上证据可以证实,某丁事前准备了手钳一把,在进入变电箱之前,曾驻留很久。某丁用手钳把变电箱的门锁破坏后持手钳穿过防护网进入到变电箱内触电身亡,应认定某丁系故意而为。在此情形之下,在高度危险物占有人、产权人、管理人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保护义务的情况下,应免除管理人、产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损,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