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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乐清这两家电气公司摊上大事了!假冒“ABB”电器产品被查终获刑!

时间: 2024-03-23 05:46:54 |   作者: 产品中心

  位于翁垟街道的温州某电气有限公司曾于2018年向北京某电气公司购买了一批“ABB”VD4真空

  2018年11月、12月,乐清市公安局分别查扣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销往市场的14台“ABB”商标的真空断路器以及在该公司查扣1台“ABB”商标的真空断路器。经鉴定,上述15台真空断路器均属于假冒“ABB”注册商标的商品。

  北京某电气企业成立于2016年5月,陈某系该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陈某说,这些断路器是他利用互联网从朱某处购买的。每台以2万元至2.8万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并以2.6万元至3.2万元售出,涉案的违法来得到的在20-40万元之间。

  朱某是江西省九江市人,27岁,小学文化。他于2017年10月份开始,朱某多次从周某、“小熊”处购买翻新的“ABB”VD4真空断路器,并指使周某、“小熊”按其要求在翻新的断路器上张贴标有“ABB”商标的参数铭牌、质保登记牌,并自行在外包装上张贴“ABB”标识,然后出售给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60.36万元。

  陈某作为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朱某销售的这些真空断路器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向朱某采购并向南京、广州、温州等地的多家公司销售,销售金额至少达到1736995元。

  注册号为3820497、3820216的“ABB”商标的注册人是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断路器等,有效期到2025年11月20日。

  经比对,乐清公安局查获的产品上标注“ABB”的商标标识与3820497、382021号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2018年11月13日、16日,朱某、陈某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认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其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北京某电气公司、陈某明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陈某、朱某及北京某电气公司具备拥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作为北京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直接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应以“单位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二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很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来得到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犯罪的违法来得到的、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来得到的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