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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可能构成犯罪这些“禁捕”知识点不容错过!

时间: 2024-01-29 05:25:41 |   作者: 半岛全站官网平台首页登录网址

  江苏地处长江三角洲,水网密布,湖泊众多,长江横穿东西425公里,是长江经济带上的重要省份。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江苏省公安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江苏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执法整治攻坚会战专项行动,依法惩戒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坚决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

  哪些区域禁捕?禁捕时间多长?哪些行为涉嫌非法捕捞?非法捕捞有可能触犯刑法哪些罪名?……这些不容错过的“禁捕”知识点,警察蜀黍为你一一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是指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水产资源的繁殖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尔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苏农规【2020】8号),我省32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个自然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江苏段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7月22日起,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有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上游至与安徽省交界处(南京市江宁区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南京市浦口区与马鞍山市和县交界处);下游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线以西,南部界线为江苏省与上海市管辖水域的交界线,北部界线以启东市圆陀角灯塔坐标(东经121°52′50,北纬31°41′36)为基点,向东沿纬度线°、向西沿长江干流自然江岸线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

  《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敲舟古、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鱼鹰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办法来进行捕捞。

  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在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中,违反国家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如胭脂鱼、中华鲟、白鲟、大鲵等)的,可能构成本罪;在非法经营野生鱼黑色产业链中,违反国家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包括肉制成品的,可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另外的地方掩饰、隐瞒的行为。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是指以上述方式以外的方式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第3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50条第1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第53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6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为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让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分子有利可图,更勿“亲自上阵”非法捕捞水产品。

  全省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严厉打击涉及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为共抓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举报,若广大市民发现可能涉嫌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可拨打举报电线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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